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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门诊医保诊疗行为的通知

时间:2021.11.10 点击数: 68 次

  各位医务人员:

  为迎接省医保抽查,请大家进一步规范医保诊疗工作!

  一、在规定的诊疗范围内执业。

  二、做到首诊负责制,因病施治,合理检查、合理治疗、合理用药。

  三、日常接诊时,对医保基金支付情形进行识别,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,不得医保支付,遇有疑似冒名就医,必要时报告医保办。

  四、门诊日志登记每例次医保病人信息,不得遗漏。

  五、门诊病历规范书写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清晰,全面记录医疗服务内容,做到诊疗记录、处方、检查结果、治疗记录单、票据相互吻合。

  六、 使用部分自负或全自费药品、诊疗项目、医用材料时,应逐项解释清楚,经医保病人同意后使用。必要时病历中有签字同意记录。

  七、严格掌握特殊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。使用特殊限定药品时,门诊病历记录有使用的病情依据。

  八、严格掌握各项检验、检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。进行各项化验、检查时,门诊病历记录有相应化验和检查的病情依据,尤其彩超、CT等。

  九、收病人住院时,门诊病历详细记录病情,并符合收住院指征。

  十、处方书写格式规范,字迹工整、清晰;门诊处方量一般急性病3天,慢性病7天,中药煎剂不超过14贴,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按医院规定执行;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开具超常处方;“代为配药”按医院规定办理,门诊日志登记的信息可追溯。

  医务科

  2020年8月18日